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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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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
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是多少

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了公司法人挪用專款200萬什麼罪吧,公司法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較大構成挪用資金罪。像挪用200萬的話,應該是數額特別巨大,在量刑上面,法院會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進行選擇。對於這類犯罪的認定,挪用時間是很關鍵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