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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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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名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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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名應該怎麼辦呢??

應當認定為見證人。理由是:田某在李某借條下方空白處簽名,是應李某、王某的要求,想作個借款的見證人,而不是保證人。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業主遇到資金週轉不靈而借錢。為保證資金的安全,債權人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財產擔保或者保證人。為爭取資金,有的借款人會採用欺騙的方式讓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名。遇到爽快的第三人,沒有仔細審查就簽名了。這樣,如果簡單認定為保證人,與案件事實不符。本案中的田某就屬這類情況。故,田某簽名應當認定為見證人。這就是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名的解答了,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