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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住院營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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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住院營養費標準
交通事故住院營養費標準
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肇事者應承擔營養費。營養費,它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
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