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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兼併重組的流程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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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兼併重組的流程包含哪些
國有企業兼併重組的流程包含哪些
企業兼併重組指在企業競爭中,一部分企業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正常運行,考慮到員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的企業兼併和股權轉讓,從而實現企業的變型,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
一、企業兼併重組的一般流程
1、被兼併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
2、兼併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徵求被兼併企業債權銀行意見並徵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
3、就兼併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徵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
4、兼併雙方就兼併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併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併意向性協議
5、需要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應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查意見;
6、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能代表兼併企業雙方出資者的機構部門對兼併作出決定;
7、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兼併,對大中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的兼併以及省屬企業的兼併,應分別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報省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併重組還應徵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小型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併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權部門審批;
8、兼併協議修改完成後,由企業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兼併協議;
9、按照兼併協議和審批文件等實施兼併,辦理資產劃轉工商登記税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10、由兼併雙方的出資者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各方認可後完成兼併。
二、企業兼併重組的一般原則
(1)堅持企業相互自願協商的原則,不受地區所有制行業隸屬關係限制;
(2)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立足優勢互補,有利於優化結構,提高經濟效益;
(3)兼併方有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務和向被兼併企業增加資金投入,盤活存量資產,搞活企業的能力;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債權人和職工的權益,不得形成壟斷和妨礙公平競爭;
(5)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業經營機制運行,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加強企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