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買賣房屋的税費
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徵收營業税時,對通過繼承、遺囑、
離婚、贍養關係、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税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執行;根據國税發[2006]144號,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後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税完税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確定。 國税發〔2005〕172號第四條: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
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
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辦理相關手續。 計算
個人所得税時,是以現在的出售價或評估價減去該受贈房屋發生受贈行為前購房價格的差額的20%計算繳納。 若該受贈房屋屬於您家庭的第二套住房,出售時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同上。 以上是關於贈與買賣房屋的税費概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