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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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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
1、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
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即構成既遂。
3、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