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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能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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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能作證嗎
離婚孩子能作證嗎
離婚案件中,孩子可以作為證人的,但需符合一定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由此可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只要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都可以作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從另一側面説明,未成年人是可以作證的,只不過在其證言作為定案的依據使用時應注意該證言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當,是否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在實踐中,未成年人由於受家長的影響,有時會作出相反的證言,這時就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總的原則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需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決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判決隨女方生活;八週歲以上的子女,聽取子女的意見,可以由子女自己選擇隨母親或者父親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