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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獎金税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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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獎金税暫行規定

國營企業獎金税暫行規定

為了促進國營企業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有計劃地逐步地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並從宏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特製了《國營企業獎金税暫行規定》。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4-06-28

實施時間:1985-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營企業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有計劃地逐步地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並從宏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按照本規定繳納國營企業獎金税(以下簡稱獎金税)。

第三條 獎金税以企業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第四條 獎金税實行超額累進税率,按年計徵,其分級税率如下: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税;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至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税率為30%;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税率為100%;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税率為300%。

第五條 企業無論實行何種工資制度,其標準工資統一按照國家規定準許進入企業成本的工資等級、工資標準,以企業為單位進行計算。

企業職工每人月平均標準工資不足六十元的,按六十元計算。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2)條

第六條 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税:

一、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

二、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

三、經批准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

四、外輪速遣獎;

五、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税的單項獎金。

第七條 獎金税一律在納税人所在地繳納。

第八條 獎金税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和管理。

第九條 企業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税後發獎金。

第十條 納税人按照規定繳納獎金税時,應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税務機關審查核實後,向納税人填發納税繳款書,限期入庫。

年度終了至次年二月四日以前,所有納税人都應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税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第十一條税務機關有權對納税人發放獎金的情況進行檢查。納税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帳冊、憑證、單據、工資報表和有關資料,不得穩瞞或者拒絕。税務機關應為其保密。

第十二條納税人違反本規定,不按期據實申報納税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補報外,並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期繳納税款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納税人繳納的獎金税、罰款和滯納金,應在企業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納税人違反本規定,未繳税先發放獎金的,當年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不夠繳納税款、罰款和滯納金時,應先用自有資金墊付,然後再從下年度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中歸還。税務機關同時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納税人拖辦税款、罰款和滯納金,經催徼無效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户銀行扣繳入庫。

第十五條納税人偷税、抗税的,税務機關除責令其據實申報獎金髮放數額,限期追繳税款外,並可酌情處以應補税款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税務機關的決定納税,然後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税務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作業答覆。納税人對上級税務機關的複議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