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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酒精量160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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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酒精量160的後果是什麼

由於我國制定的醉駕標準是要根據血液裏面的酒精含量來作為定案依據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喝得銘酊大醉的司機和剛剛達到醉駕測量標準的司機,在處罰結果上實際上是不一樣的,這樣才彰顯了我國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簡單一點説,酒精含量越大,處罰後果越嚴重。那麼,醉駕酒精量160的後果是什麼?

一、醉駕酒精量160的後果是什麼?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大於160毫克/100毫升時拘役3個月。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

按照刑法133條規定,醉駕的處以拘役,役留刑期為1-6個月。對於醉駕的量刑問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也沒有具體的規定,但不少地方法院在量刑時,按一定的幅度調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小於120毫克/100毫升時拘役1個月,等於或大於120毫克小於160毫克/100毫升時拘役2個月,等於或大於160毫克小於200毫克/100毫升時拘役3個月,每增加40毫克/100毫升加刑一個月。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如果説血液裏面的酒精含量測量值已經達到了160的話,那麼會弔銷駕駛證五年,拘役三個月。我國絕大多數的省市在辦理醉駕的時候都是酒精血液含量測量結果越高,量刑結果都在遞增。不過酒駕最多的拘役是六個月,除非涉及交通事故的話,就比較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