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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交通事故責任 閲讀(2.88W)
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和《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1條的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年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根據這一規定司機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於時,其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是承擔賠償義務的主體。賠償後,他們可以向肇事駕駛員行使追償權,根據其內部管理制度或簽訂的合同向肇事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損失。
對於機動車駕駛員在非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事故責任時,其本人是賠償義務主體,由其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駕駛員本人暫時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為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墊付,由於駕駛員不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失,因此,其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理應向其追償全部墊付的賠款,這一點與駕駛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事故賠償的情況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