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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服務期約定違約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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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服務期約定違約金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服務期約定違約金可以嗎?

勞動合同裏是可以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的,但在約定的時候就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才可以實施;對於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違反了公司的條款,那麼就應該要按照約定的向用人單位進行支付。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我國對於支付違約金的行為是有嚴格的規定的,簽署的勞動合同中需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違約行為和處理方式給出明確的解決方案,如果當事人不能按照相關的要求執行的,或者有違反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的,就需要支付相應金額的違約金,拒不執行的對方可以提起上訴。

二、勞動合同能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是什麼?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基本上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基本上都是無效的,勞動者不必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條款擔心。

其實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事項只有兩個,一個是服務期,一個是競業限制,對於這兩類事項來説,只要是勞動合同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關於這兩項內容的約定,那麼另外一方就可以向違約的一方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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