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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處罰日期是從哪天開始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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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處罰日期是從哪天開始計算的?

一、醉駕處罰日期是從哪天開始計算的

醉駕處罰時間是從交通管理部門下發禁駕處罰通知之日起開始計算,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執照。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醉駕酒駕怎麼量刑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四)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五)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需要根據實際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是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需要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需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同時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