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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單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章後多久出審查決定

交通事故案例 閲讀(2.44W)

一、收到單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章後多久出審查決定?

收到單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章後多久出審查決定

行政機關受理了用人單位的行政許可申請後,應該在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許可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

2、受理。

3、審查。

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核查(正當程序);

下級機關先審查後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機關將初審意見(20日內審查完畢)和材料全部直接上報,上級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材料(跨級上報)。

許可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申辯。

4、聽證。

啟動方式:

依職權聽證:行政機關對法定事項或其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應當決定聽證;

依申請聽證:對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項應告知聽證權(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5、決定。

許可形式:書面(證書、批准文件、加貼標籤、加蓋印章)。

應公開准許許可決定(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除外),公眾有權查閲;

法律、行政法規的許可無地域限制。

6、發證。

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許可證、加貼標籤、加蓋印章。

在我國,根據用人單位經營的具體事項,申請行政許可,要準備的材料是不一樣的,只要行政機關受理了用人單位的行政許可申請,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會在20天之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果行政許可申請沒有通過,也會告知當事人沒通過的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