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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怎麼算違約金?

交通事故案例 閲讀(1.5W)

一、勞動合同違約怎麼算違約金?

勞動合同違約怎麼算違約金?

勞動法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實踐活動中,採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法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實踐活動中,採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但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性法規規定了違約金限制,如北京地區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約定違約金,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了培訓協議的或者那些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然而,對於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並不僅限於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第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第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相關義務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勞動者也應當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下列義務和權利:

第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除由於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一般來説,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應根據規定履行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對於用人單位存在過錯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建議勞動者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以免因行使解除權不當而出現爭議。

第二,應當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並通過交接單等書面形式將交接情況作出記錄。

第三,勞動合同解除後,應注意履行保守用人單位祕密的義務。

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是一個勞動者的無條件義務,由於泄密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不僅可以依法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而且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受密單位的法律責任。對於有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者還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於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