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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賠償一萬以上能否私了 | 賠償標準是什麼

輕微事故快速處理 閲讀(3.04W)

一、醫療糾紛賠償一萬以上能否私了?

醫療糾紛賠償一萬以上能否私了 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醫療糾紛發生後,有五種方式可以解決。

1、協商。

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下的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還有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

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醫療收費單據計算。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准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及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癒後,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

(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

(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於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但上述原則也不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為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為醫療事故發生後,往往兩種醫療費用會同時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為重危疾病、而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輕傷害(如四級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醫療事故發生後的所有醫療費用視為非原發病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鑑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鑑定。

3、後續治療費。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鑑定組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税起徵點的以起徵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税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包括承包經營户、城鄉個體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此外,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3、誤工日期的認定。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即殘疾者定殘之後不再賠償誤工費。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陪護費的計算期間只限於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後的“住院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按日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只有經鑑定為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即構成十級傷殘以上的,才能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等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計算該賠償項目。

本項規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擔殘疾補助費責任的最高年限,並非任何一起醫療事故都必須賠償滿30年、15年或者5年。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

(1)一級乙等醫療事 故(一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9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90%(傷殘等級係數,下同);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四級傷殘)按70%計算;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六級傷殘)按50%計算;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七級傷殘)按40%計算;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不賠償死亡賠償金)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週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進行計算:60週歲計算15年、61週歲計算14年、62週歲計算13年、?68週歲計算7年、69週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週歲以上按5年計算。須注意的是,計算年限確定後,仍要乘以傷殘等級係數。

(六)殘疾用具費“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髮、眼鏡等。計算費用時既包括殘疾用具的購入費,也包括安裝費。費用按照市場上普及型器具的價格計算,也可以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規定。同時還應按照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壽命年限(75歲)把將來需要更換的費用計算在內。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包括了“存屍費、屍體運轉費、屍體整容費、火化費、壽衣費等費用。”至於死者方大辦喪事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1、參照公安部有關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標準的規定,本項中所指“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應以五級傷殘以上程度(含五級)為限,即鑑定為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的傷殘患者,方能認定其喪失勞動能力。

2、“沒有勞動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無勞動能力的人,也包括由於年老、疾病、殘疾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3、確定被扶養人時,患方應當提供有扶養關係的證明,及勞動保障、户籍、民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出具的相關證書、證明。衞生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在處理爭議認為必要時,應當要求其公證。

4、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由具有扶養義務扶養能力的人共同承擔,死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者只承擔本人應扶養的一份費用。換句話講就是醫療機構只賠償死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者本人應承擔的那一份費用。

5、對已滿60週歲以上的被扶養人,仍按60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計算扶養年限。

(九)交通費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費用等,一般視患者病情、傷型情況並結合當地交通條件而定。但是患者出於故意耗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種交通費用,不應當列入賠償範圍。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是指患者因轉院治療、檢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裏確需就地住宿的扶養。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憑據支付”不是憑住宿發票上的金額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確有住宿實施及計算住宿天數的憑據,發票金額高低不論,只按住宿天數支付出差住宿補助費。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因醫療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錢支付方式給予的撫慰金。患者死亡後,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必須是死者的近親屬。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故死者無近親屬時,其他人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與殘疾生活補助費同樣的道理,精神損害撫慰金並不是對每一例都計算為6年、3年。更不是對死者的每一個近親屬都要計算一筆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計算年限時,可根據患者原有疾病狀況、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對殘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級傷殘賠償3年、五至八級傷殘賠償2年、九至十級傷殘賠償1年的原則。否則,如果一級傷殘與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區別的話,似乎不公。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以及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按上述相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一)至(十一)項的總額並不等於一律由醫療機構全部賠償,具體賠償金額要根據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的責任程度大小來確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完全責任,

(2)主要責任,

(3)次要責任,

(4)輕微責任。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故醫療賠償費一般情況下都比較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賠償額在一萬元以下的可自行協商解決,超過一萬元的,國家機關會介入,私下解決的結果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