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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閲讀(1.21W)

(一)主體要件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二)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站(台),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的行為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