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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使用税如何減免

經濟適用房 閲讀(3.01W)

雖然我國個人和企業對於土地沒有所有權,但是對土地擁有使用權。使用權是具有財產性質的權利,因而公民或者企業在取得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時候都會有税收問題。但是我國有對土地使用税減免的規定,那麼土地使用税如何減免?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

我國土地使用税如何減免

一、企業土地使用税免繳範圍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減免方式

1、法定項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税。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税。(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税。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税法規定最低税額的30%. (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税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國税地字〔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税局在税法規定的免税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税期限。(國税地字〔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徵免,由各省級地税局確定:(國税地字〔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徵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税有困難的,經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國税地字〔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税。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税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具體請到國税總局網站搜索法規條文,還有各地的土地使用税優惠不盡相同,再到本省地税局網站搜索相關規定.

都是由相關的法律進行規定的。而對於土地税的減免有九種類型,對於這九種類型土地使用税的減免是經過税收部門細緻的思考而做出來的決定。這樣能夠有利於刺激經濟的活力,減少人們的生活負擔,在一定程度上為縮小貧富差距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