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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經濟適用房 閲讀(2.9W)

一、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1、土地使用税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2、房產税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税額=房產賬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税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税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計徵的,如分期繳納,比如按半年繳納,則以年應納税額除以2;按季繳納,則以年應納税額除以4;按月繳納,則以年應納税額除以12。

二、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申報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納税申報和税款繳納期限

(一)按房產原值計繳的房產税,以及應繳的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即:納税人納税申報及税款繳納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繳納期數由各分局自行確定。對逾年度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按租金收入計徵的房產税,其納税期限以及納税申報和税款的繳納期限按照營業税的納税期限及申報繳納期限執行。逾期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2、市局《關於做好房產税擴面徵收工作的通知》(東地税發〔2002〕193號)第五點中第(三)點、《轉發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東地税發〔2003〕114號)第五點,分別對房產税、土地使用税納税期限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有關規定,購買的房屋,從交付使用(或簽發產權證書變更)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市局《轉發省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徵房產税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地税發〔2005〕199號)第五點“購買的房屋,從實際交付使用之月起徵税”的規定停止執行。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税有關減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4〕140號)有關規定,廢止原東莞市税務局《關於房產税、車船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税政三〔87〕48號)第二點“關於對已税房屋在中途停租停用,報經所在地税務機關核准的,連續停租停用一個月以上的,可退回停租停用期已納税款”的規定。

關於房產税的提案早就已經甚囂塵上,國家税務機關已經正式敲定了房產税的徵收政策,所以,業主在以後買房並且辦理房產證的過程當中需要向税務機關交房產税,而土地使用税也基本上已經平攤到了房價當中,這無異於又加重了普通老百姓的購房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