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亞土地使用税的免税範圍有哪些?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免税範圍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所以在三亞也不例外。但是三亞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土地使用税的具體徵收標準,這個實際上到當地的税務機關去問詢才最清楚,因為沒有一個地方是全市或全省的地税徵收標準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