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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的限制

債權債務轉讓合同 閲讀(1.26W)
債務轉讓的限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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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兑、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綜上所訴,提單背書轉讓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術語,也是物流術語。而提單能不能轉讓取決於當事人如何背書,關於如何背書的問題上訴內容都有提及:記名背書不能轉讓;空白背書任何人拿着都可以提貨;指示背書拿到的人再背書後方可轉讓。希望以上小編為您提供的內容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