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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閲讀(2.21W)

條件如下: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具體的再審請求;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期間為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之日起至再審申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之日止。申請再審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再審申請人對2015年5月1日行政訴訟法實施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2年確定申請再審的期間,但該期間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屆滿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