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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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