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產地標記包括地理標誌和原產國標記,它們的使用權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商品的生產者,而屬於有關地域內從事有關商品生產的所有生產者,是公共財產,不得轉讓。
產地標記是用來表明某種產品產地的標誌。產地標記權則是用來保護產地標記而存在的,它屬於知識產權的一部分。產地標記的轉讓涉及到產地標記的使用權問題。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