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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道的商業祕密負有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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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道的商業祕密負有什麼義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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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業祕密,訂立合同過程中如何保護商業祕密?

一、什麼是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比如技術祕密,可以給權利人帶來很大的經濟利益。在經營方面的經營信息,比如説客户名單,為交易帶來極大的便利條件,對其經營活動,比如材料與成品的購銷,意義重大。這些信息,一般當事人是嚴格保密的,除非當事人認為其不需要保密。二、訂立合同過程中如何保護商業祕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商業祕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獲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祕密,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為達成協議,有時告訴對方當事人商業祕密是必須的,但一般也提請對方不得泄露、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有義務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如果違反規定,則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在有的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的信息是商業祕密,基於此種信息的特殊性質,按照一般的常識,對方當事人也不應當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否則有背於誠實信用原則,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合同是否達成,當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祕密,而且只要商業祕密仍然是商業祕密,無論經過了多長時間,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不僅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也有規定。因此,違反法律規定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的,不僅僅限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