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侵權生產商銷售商責任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什麼?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者主觀上明知或應知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即構成此類侵權行為。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
1、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2、未經商標權人委託或者授權而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權限任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4、銷售屬於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四)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對此類行為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2、在同一種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此種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必要條件。
商標侵權案件當然不像大家在以上文章當中瞭解到的這麼簡單,有些銷售商購買到的這些產品,雖然是侵權產品,但是銷售商也是上當受騙人的情況下,那麼銷售商肯定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銷售商和生產商要擔責的前提條件是明知是侵權產品還生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