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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信息公開條例範圍是什麼?

政府信息公開 閲讀(2.1W)

國土部信息公開條例範圍是什麼

國土部信息公開條例範圍是什麼?

第九條 根據《條例》規定和部職能,以下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國土資源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各類國土資源規劃;

(三)有關國土資源統計信息;

(四)部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部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部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審批流程;

(七)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的辦理部門、辦理程序、辦理時間、地點等;

(八)掛牌督辦的國土資源重大、典型違法違規案件處理情況,國家土地督察公告和國家土地督察年鑑;

(九)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以及其他與國土資源管理有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等;

(十)部機關機構設置及其工作職責、職能;

(十一)幹部任免和公務員考試錄用、選調和遴選情況;

(十二)部制定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編制重要規劃過程中,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和參與,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部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三)處於內部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以及內部管理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建立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按照“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由主辦單位按照部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事項進行保密審查,凡涉及國家祕密的,不得公開;主辦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提請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研究確定。

國家為了推進規範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服務人民羣眾生活、生產、經濟社會活動,保障公民隨時獲得國土資源政府的信息,開展了一系列的信息公開工作。範圍作用大,面面俱到,並且建立保密審查制度,讓各機構等有公開信息的保障並且讓羣眾感到放心。徵地拆遷信息的公開,才能讓人們知道事情的具體情況,這樣在進行徵地拆遷的時候才不會受到阻礙,減少糾紛的發生。當然,人們還可以要求政府公開徵地拆遷信息,通過一些方式傳達給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