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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政府信息公開 閲讀(1.44W)

1、政府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渠道主動公開:

煤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一)局入門網站、文告;

(二)新聞發佈會;

(三)新聞媒體。

2、在辦文時按以下規定履行公開程序:

(1)各信息擁有司依照本辦法、《保守國家祕密法》和相關規定,在起草文件時應在“發文稿紙”中標明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並在“辦文要報”中對標明的公開屬性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説明法定理由。

(2)信息擁有司負責人對公開屬性進行審核並在發文稿紙上簽字確認;

(3)綜合司對送核文稿的公開屬性進行核對無誤後,報請有關領導審定;

(4)對送局外會籤的文稿,各起草司須請會籤部門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5)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公開。

各信息擁有司在辦文之外製作的政府信息,經司負責同志審核後報信息公開辦審查批准後公開。涉及其他單位的,應事先溝通一致,重大信息應報局領導批准。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向我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通過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系統申請公開,可從局入門網站下載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信息公開辦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及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能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其他特徵描述;

(3)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性的説明;

(4)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4、 信息公開辦統一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收到的書面申請進行登記、編號,並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局內職能分工及時轉交相關司辦理。涉及多個司的,由牽頭司彙總辦理。承辦司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將書面答覆意見送信息公開辦進行審核;對情況複雜、影響重大的信息公開答覆,信息公開辦認為必要時,可以將書面答覆意見送法制和體制改革司進行合法性審核,法制和體制改革司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以上是關於煤炭信息公開實施方法中信息公開的渠道、程序以及內容的一個簡單概述,信息公開是一件嚴肅但有意義的事,它的實施對建設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不管是對政府,對人民還是對國家,都在扮演着極其重要的角色.因此,瞭解和掌握信息公開的渠道、程序以及內容.就顯得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