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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養殖怎麼處理

政府信息公開 閲讀(2.52W)

要拆除。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基本農田養殖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