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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後 | 我們的土地該怎麼補償?上

拆遷安置 閲讀(1.46W)
土地流轉後,我們的土地該怎麼補償?上

在農村,我們會遇到一個現象,由於各種原因,農民將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然後遇到政府徵收,在這裏就會遇到困惑,徵收土地的補償款究竟是給誰呢?是屬於農民還是屬於土地流轉出去之後的承包人?

在這之前,我們先弄清楚,什麼是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户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户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户、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原本土地流轉是件好事,能夠減輕農村的負擔還能夠帶動經濟的發展,但是遇到徵地之後,矛盾就來了。

首先,我們分為兩個模塊,今天給大家來説關於土地流轉後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的發生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轉包與出租。

轉包: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農户之間。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出租:只要是農户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户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許可,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從這裏我們就可以看出,轉包和出租兩個行為之間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轉包是發生在成員內部之間,出租是是發生在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之間。但是它們兩個有個共同點就是對土地承包的經營權的產權不變。

遇到轉包、出租這兩種情況我們該怎麼決定補償款的所有呢?

我們知道土地被徵收,會有青苗費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助費。我們先來説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

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在轉包或者出租合同上約定好,那我們就按這個約定的內容走。沒有約定的,我們一般是將補償給實際種植的人。

《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然後就是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轉包和出租雖然是實際是有土地的人發生了變化,但這並不影響,土地補償費的取得,土地補償費還是由原來的轉包人和出租人獲得的。

但是,當轉包人、出租人與接包人、承租人之間有合同約定補償的,我們還是要按照合同約定的來分配補償。

而安置補助費,又要另當別論了。轉包是發生在成員內部之間,就是説明轉包人與接包人是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所以,接包人是屬於安置的對象。而出租是是發生在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之間,所以是沒有安置補助費的。

所以,農民在進行土地流轉中轉包、出租後,遇到徵收就知道補償該怎麼分配了。遇到這類糾紛,先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話,就要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