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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侵佔罪後退回侵佔款項

債務債權 閲讀(3.31W)
債務侵佔罪後退回侵佔款項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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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徵地補償款屬於職務侵佔罪還是貪污罪


關鍵看在什麼環節侵佔補償款。如果是協助鎮政府向村民發放補償款環節,發生侵佔行為,應定性為貪污;如果已經領取款項到村委會,發生侵佔行為應定性為職務侵佔。

涉案款項是土地徵用補償費,但當村委會在協助鎮政府給村民個人分發時才屬於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該補償費一旦分發到村民個人手中,即屬於村民個人財產;當村委會從鎮政府領取屬於村集體的補償費時,村委會屬於收款人,與接收補償費的村民個人屬於同一性質,該補償費一旦撥付到村委會,即屬於村民集體財產。此時,村委會不具有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屬性。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手段,將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