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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借條搶劫罪應該如何處罰?

債務債權 閲讀(2.58W)

一、搶借條搶劫罪如何處罰?

搶借條搶劫罪應該如何處罰?

搶借條按照搶劫罪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借條是不是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應首先明確它所體現的法律性質。借條雖然不代表所有權關係,但它是代表債權、債務關係的一種財產權利憑據,是據以主張權利的證據,具有與其記載的債權債務等同的經濟價值。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實際上妨害了債權人主張權利,但並不因此消滅債權債務關係。

其次,要看這種財產權利憑據與財產本身的取得與喪失是否有直接關係。雖然從民法角度分析,搶劫借條是一種侵犯債權的行為,但是從刑法上來看,如果喪失借條,債權人就很難恢復自己的權利,合法權利難以實現,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對債權人的財產權利也形成實質的侵害。所以也應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也符合搶劫罪的客體要求。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侵犯的不僅是有形財產,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我們國家的搶劫罪是不僅僅包括搶劫具體有形的財產,還包括有一些債權方面的憑證。比如説搶劫借條的將會按照搶劫罪來進行有期徒刑的判決。根據嚴重程度的判決,一般是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