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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怎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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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條或者是欠條中一般會約定還款期限,但有時候可能根本就沒有寫借條或者是在借條中根本就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問題,那麼到底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怎麼定呢,借款人又能延長還款期限嗎?下文會詳細的為您介紹這些問題。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怎麼定

一、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怎麼定

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之間一般都約定有返還借款的期限。如果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之間應當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即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借款人能延長還款期限嗎

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償還借款,在徵得貸款人同意的情況下,延長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夠繼續使用借款,叫借款的展期。借款合同展期,必須由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應當以貸款人同意為前提。貸款人可以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對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以決定是否同意展期。

在我國商業銀行借款中,展期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借款期限;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長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借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借款賬户。

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逾期利息的問題作出約定,這種約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對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約定,也可以是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對逾期利率的確定。如果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中,沒有對逾期利率作出約定,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實踐中,金融機構就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的,即對於逾期借款,金融機構在日利率萬分之四至萬分之六的幅度內向借款人計收利息。

其實只要在借貸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就不要這麼麻煩了,不過很多人因為不知道借貸合同中應包括哪些內容而沒有約定,所以在民間借貸中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以及如何簽訂該合同。當然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請律師幫忙擬定民間借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