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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之訴的結果是怎樣的?

債務債權 閲讀(1.2W)

一、代位權之訴的條件

代位權之訴的結果是怎樣的?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的權利。關於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代位權之訴的結果

1、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在確定代位權人的代位權成立後,由次債務人向代位權人直接清償,而應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歸於債務人,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以避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將原債務的履行期限提前。

2、規定在債權人債權尚未到期的情況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歸於債務人,債務人可以因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直接受益,既沒有增加其負擔,也不會損害其利益,不會對債務人造成不利影響,也沒有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

債務人的債務沒有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尚未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允許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行使代位權,於債務人不公平。即使債務人當時的財產狀況可能不足以償還債務,但可能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好轉,因此不能確定債務人怠於履行債務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綜上所述,就是為大家準備的關於代位權之訴的結果的介紹,通過閲讀可以瞭解,代位權會影響到第三人,所以法律規定該權利的行使只能通過訴訟途徑,同時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需要多注意一些,以免給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負擔,造成不利於自己的影響。小編建議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多看看關於代位權的法律,加深自己對法律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