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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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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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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的債務如何分割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間個人債務約定的除外。

1、從分居的實質看,夫妻二人沒有共同生活的經濟基礎,因此不能據此推定單方舉債用於家庭共同開支。

2、從夫妻財產所有權的立法精神分析,無論是約定財產製還是共同財產制的前提都是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在分居的情況下,而從夫妻分居的主要特徵即人身、財產及事物上的各自獨立性、行為上(包括債務設立)的單一性、雙方既無舉債之合意,也無通知之可能,故分居期間一方舉債作為共同債務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3、從建立分居(別居)制度的國家立法精神來看,大都也是這樣規定的,這種名義之債不需要對方分擔。

夫妻在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或者新添的債務總是會出現爭議,因此要特別注意。為避免產生糾紛,建議在決定分居的時候,最好就分居期間的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協商約定。否則的話,產生糾紛肯定就會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