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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方式和效力分別是怎樣的

債務債權 閲讀(7.8K)

債務轉讓是在經過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實踐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債務轉讓方式和效力是怎麼回事。為了幫助大家正確瞭解債務轉讓的內容,小編特整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債務轉讓方式和效力分別是怎樣的

一、債務轉讓的方式: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脱離債的關係,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脱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中,由於原債務人沒有脱離債的關係,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二、債務轉讓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脱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

《合同法》第八十六條前段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着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於承擔人。但第八十六條後段規定,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實踐中,當債務人將債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時,此時的債務轉讓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而要是債務人只是將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那麼此時的債務轉讓就是並存的債務承擔。債務轉讓關係到三方利益,處理不好則自己的利益就會受損。必要時,你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您處理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