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XX,男,生於1963年3月22日,漢族,務農。
委託代理人譚明,重慶興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X,男,生於1979年1月18日,漢族,務農。
被告楊X,男,生於1978年2月23日,漢族,居民。
原告冉XX與被告黃X、楊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中,原告冉XX於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冉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冉XX撤回對被告黃X、楊X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冉XX負擔。
審判員 李XX
書記員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