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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中規定共益債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民間借貸 閲讀(2.38W)

一、《企業破產法》中規定共益債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企業破產法》中規定共益債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企業破產法》中規定共益債務的範圍為:(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的區別有哪些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1、破產申請受理後因與債務人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發生的費用是否屬於共益債務。破產案件受理後,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以及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費用,管理人以債務人的名義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等等,這些費用是屬於破產費用還是共益債務,存在不同的理解。

2、雙務合同繼續履行前已產生尚未支付對方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是否屬於共益債務。《破產法》第42條規定,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該共益債務是否包括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已經產生而未支付給相對人的債務(包括違約金等違約損害債務),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債務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後。破產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可分為兩大部分:破產程序開始前發生的債務為破產債權;破產程序開始之後發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

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區別是什麼

(一)、兩者在具體所指的範圍上存在差別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二)、兩者在產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別。

破產費用除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外,主要是由於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無論是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分配,還是聘任工作人員,以及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報酬,都貫穿有破產財產管理人的積極行為在內。而從共益債務的角度來看,則以債務人財產為主要發生原因,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所引發的債務都源於破產財產。儘管存在上述差別,但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認定上,兩者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對於兩者之間的界限,應把握的是,破產費用僅限於必要的破產財產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的費用,其範圍應嚴格控制。

因此説,《企業破產法》中規定共益債務的範圍包首先從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作為開始,直到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作為結束,一共是六項債務,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