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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民間借貸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 閲讀(1.56W)
大額民間借貸舉證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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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的舉證責任及認定條件是什麼?

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應當對是否已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借條為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憑證,同時具有推定借貸事實已實際發生的初步證據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的抗辯,且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產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時,出借人還應提交其他證據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本案中,原告對於借貸事實的證據只有借條,對於金錢的給付只有原告自己的陳述,被告對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的抗辯構成合理抗辯,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的舉證責任及認定對本案中的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產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原告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原告未能進一步補強證據,其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支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