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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對超過時效的債務

個人債務 閲讀(3.15W)

保證人替債務清償了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不能再向債務人追償。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即保證人可以以該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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