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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單位惡意欠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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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單位拖欠員工薪水,確實是因為自己沒有收回貨款,暫時無法支付員工工資。但有的情況下,單位卻是惡意欠薪,即在資金足夠的情況下,仍舊不按照約定時間、數額支付工資。那實踐中該怎麼認定單位惡意欠薪的行為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怎麼認定單位惡意欠薪的行為

一、怎麼認定單位惡意欠薪的行為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獲得通過。其中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也就是我們所説的“惡意欠薪入罪”。

但欠薪和惡意欠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那麼如何認定欠薪是否“惡意”呢?所謂的“惡意”是指,在主觀上,欠薪者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主觀上存在惡意;在客觀上,欠薪者實施了“惡意”的行為,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且數額較大,情節惡劣。法院審理時,會把欠薪的原因調查清楚。企業可能是因為某些特殊的原因才拖欠勞動者工資,需要認定企業是否具有惡意,防止打擊面過大。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惡意欠薪還有一個認定上的前置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被追究刑責。這個“政府有關部門”經最高院司法解釋明確,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二、欠多少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惡意欠薪”的起刑、量刑等有“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這些定義,那麼在實踐中如何把握這裏面的分寸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給出了回答。

《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有兩種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可以追究有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情況不一樣,人們的生活水準不一樣,《司法解釋》還寫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司法解釋》第五條,在第三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什麼是“造成嚴重後果”:(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這裏,也需要注意一點,企業老闆並不是因為被入了罪判了刑就一了百了。追究欠薪者刑事責任後,勞動者仍可以採取民事或者行政手段來要回自己的工資,不能拿判刑抵消勞動者的工資。

要是情節嚴重的話,則此時很有可能會觸犯《刑法》中規定的惡意拖欠工資報酬罪,這種情況下,自然就要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追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了。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