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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官司

夫妻債務 閲讀(1.87W)
夫妻債務官司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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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夫妻離婚官司會判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同樣,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應當按共同債務處理。這樣處理離婚後債務糾紛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夫妻離婚後,仍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後債務糾紛中,無論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否對債權進行處理與分割,債權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債權人向一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