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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是刑事責任的怎麼判刑

醫療事故責任 閲讀(1.53W)

一、醫療事故是刑事責任的怎麼判刑

醫療事故是刑事責任的怎麼判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和不作為的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本罪所要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 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2) 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 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 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二、什麼是醫療事故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主要是醫護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在醫療事故發生後企圖銷燬或者偽造醫療事故的資料,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刑法》都對其有判定標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有這樣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

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綜上所述,在這個醫療事故中如果是醫務人員因為自己的過失責任導致患者受到重傷或者死亡的話是會按照《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來對醫務人員進行刑罰的,不過也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的,如果對於什麼是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不清楚的話可以具體看看上述的詳細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