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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後未做醫學事故技術鑑定的,並不影響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是起訴的必要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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