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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訴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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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訴訟案例

醫療事故糾紛訴訟案例

原告:王某某

被告:某某附屬醫院、某某眼科中心

案情介紹:

2004年2月×日,原告在被告某某附屬醫院出生,因屬早產原告出現危急症狀,原告便入住被告新生兒科處接受醫治,住院期間,被告某某附屬醫院對原告採取了吸氧等治療措施,經被告診斷治療後,原告於2004年4月×日出院。出院時,被告告知原告的出院情況為:"患兒反應強,…,請眼科會診查眼底未見視網膜病變。醫囑:無。"出院後的第二日,原告法定監護人擔心原告眼睛有異樣,即到另一被告某某眼科中心進行檢查治療,某某眼科中心第一次檢查後並沒有對原告進行治療,只告知原告接受觀察;2004年4月×日,原告繼續到被告某某眼科中心接受檢查治療,經被告某某眼科中心再次檢查後告知:原告眼睛對電燈及光線有反應但不隨光,並告知原告繼續接受觀察,兩個月後再到被告某某眼科中心進行復查。為慎重起見,原告監護人於2004年5月×日將原告第三次送到被告某某眼科中心進行檢查,經被告某某眼科中心進行B超檢查診斷:原告屬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獲知該信息後,原告法定監護人即於次日攜原告前往國內眼科權威部門-某某眼科醫院進行檢查治療,經莫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原告視網膜已全脱,已無治療價值。

對於原告雙眼失明的後果,原告法定監護人認為:本案被告某某附屬醫院在對原告採取吸氧治療措施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過錯,而被告某某眼科中心則延誤了對原告的治療,二被告對原告視網膜病變最終致雙眼失明均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0多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某某附屬醫院中的"護理材料"進行筆跡鑑定,經鑑定,被告某某附屬醫院違反規定修改了原告的住院病歷材料;同時,被告某某附屬醫院、被告某某眼科中心均申請對本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因某某附屬醫院提供的病歷材料被其修改,缺乏真實性,因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暫不予受理其申請。而對於某某眼科中心的申請,經二次醫療事故鑑定,本案不構成醫療事故。

本案爭議焦點:1、被告某某附屬醫院修改病歷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案件客觀事實真相,且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2、被告某某眼科中心延誤治療,沒有盡到其注意義務,應當對本案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接受原告的委託,就爭議焦點提出瞭如下的代理意見:

一、本案原告人身損害事實清楚,二被告的嚴重醫療過錯行為對造成原告雙目失明的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案件經開庭審理和相關鑑定結論,足以證明二被告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應對原告視網膜病變直至最終雙目失明的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1、被告某某附屬醫院的過錯表現在:第一、偽造修改病歷,導致無法查明客觀事實真相,依法應對原告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二、對原告曾連續吸氧,是導致原告視網膜病變的原因;第三、在治療過程中未盡到醫療告知義務,存在醫療過錯。

2、被告某某眼科中心與原告之間的醫患糾紛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並不能認定其不存在過錯,因本案其存在延誤治療的事實,因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案件經法院審理後,採納了本所律師要求被告某某附屬醫院須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但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眼科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則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因此,其對本案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

1、判決被告某某附屬醫院賠償原告60多萬元;

2、駁回原告對被告某某眼科中心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