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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必須在醫院發生嗎

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醫療機構的不斷完善,公民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以及社會發展過程中利益格局的調整,人們的價值觀和人際關係也發生着變化,這種變化使醫患關係面臨着許多複雜的情況和問題。那麼醫療事故糾紛必須在醫院發生嗎,我們應該如何去預防醫療事故糾紛呢?

醫療事故糾紛必須在醫院發生嗎

一、醫療糾紛問題的主要原因

1、醫患缺乏信任,是造成醫患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因。醫患之間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換位思考。醫療衞生機構的少部分醫護人員不能夠為病人多着想,而是從醫院和科室及個人的經濟利益出發,較多地考慮醫院科室和自身的利益。造成患者經濟負擔加重,至使患者及家屬對醫務人員不滿情緒。不能互相理解。

2、醫患溝通不夠、糾紛增加,是醫患關係不和諧的重要因素。據相關資料顯示,社會上的醫療衞生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中,大多數是醫護人員和患者或家屬雙方溝通不夠,理解不夠,一旦產生誤解,醫患關係馬上就有矛盾,導致的醫患糾紛約佔總量的三分之一。

3、醫療衞生機構在對入院患者臨牀診療過程醫護人員對患者缺少人文關懷,不能理解病人的疾苦心理和身心上着受的病痛,加劇了醫患關係不和諧。治病救人是一體的,但醫護人員卻只重視“病”不重視人;特別是民營醫療衞生機構醫療活動只強調依靠儀器設備,忽視醫護人員與患者及家屬的病情、治療上的交流,造成醫患關係緊張,最後發展上升糾紛問題

4、醫患糾紛的申訴、維權渠道不暢通是影響醫患關係的直接因素。幾年前,我國就施行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僅事故鑑定費用就高達上千元,患者維護權益成本太高,通過正常渠道維護權益仍很難。

5、醫療社會統籌保障體系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跟上社會發展的進步,我國社會全民醫療統籌保險體制不健全,也是造成醫療衞生行業醫患矛盾尖鋭的主要原因,據相關資料顯示,如: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社會有健全的全民社會醫療保險體制,所有的美國國民都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絕大部分的醫療費用都由保險公司來承擔,每一個國民一旦有了疾病在醫院就可享受政府的社會醫療保險救助,個人不會支付高額的醫療費醫患間的衝突就很少,也就不會發生醫患糾紛問題。

6、是醫院和患者是兩個不同的社會單元,醫院是公共社會的醫療服務機構,是主動服務,患者是社會的最小單元,是被服務的羣體,受被動的約束,一旦出現問題,矛盾很容易激化。

二、醫患糾紛的解決途徑

1、國家完善相關立法。由於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醫療糾紛案件將會逐年增長,國家完善立法,統一賠償標準勢在必行。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賠償項目與標準上均有所不同,而且重的過錯行為獲得的賠償還不如輕的過錯行為,這種不均衡就導致了實踐中適用依據的分歧。

2、地方政府建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就像建立交通事故速調中心一樣,地方政府建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可以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處理和醫療過失防範工作,從而可以專業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負累,也讓受害方儘早從陰霾中走出。這個平台可以設在地方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下,醫患雙方坐下來談賠償或補償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途徑是非常行之有效的。

3、醫院建立健全醫療過失行為的內部報告制度,積極組織自查自糾專項整治活動,讓可能醫療過失行為的後果不致於過度放大。這就需要我們的院方樹立預防為主的觀念,制定有效的預防性措施。醫院管理者應順應形勢的需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識。提高自身素質,改善醫療服務質量,最終樹立起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同時,要加強告知義務的履行,降低可能的醫療風險。當然,如果發生了此類風險事件,也應當熱情接待,妥善處理。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患者處於整個事件的中心,患者對投訴事件的處理要求,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醫院態度的影響。如在糾紛的早期就以高壓態度對待,往往會激化矛盾,迫使患者提起訴訟。因為客觀上患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所以醫務人員應以尊重、理解、同情的心態與投訴者對話,多考慮如何去緩解、疏導投訴者的過激情緒,多傾聽而不急於為自己辯解,控制事件的發展,化干戈為玉帛。

4、患者方應當尋求正當合法途徑解決此類糾紛,避免將惡性影響擴大。患方在爭議中應當以合法為基礎,合情合理地提出賠償要求,而不應採取違法行為,比如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佔據辦公、診療場所,影響正常工作、診療活動的;在醫療機構內、外拉橫幅、設靈堂、張貼大字報、堵塞交通、干擾診療環境;搶奪屍體或拒不將屍體移放太平間等等。這些不理智的行為,干擾和破壞醫療公共秩序,是對其他病人醫療權利的侵權,也是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依法職業的侵權。正常的做法應該是,先封存病歷,與院方協商解決,或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談判,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醫療損害賠償訴訟。

三、醫療事故糾防範對策

我國社會主義社會 全面創建和諧醫院,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是個系統工程,牽涉方方面面要從各個層面共同入手,建立和諧醫患關係的目標才能成為可能。

1、解決醫患糾紛的渠道不暢。

目前,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解決醫療衞生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大體有三條途徑,即:一是醫院方和患者及家屬共同協商解決醫患糾紛;二是衞生行政機關調解解決;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訴。但是在規定中,均沒有涉及到醫患關係中的具體條款。

2、政府加快醫療衞生行業發展是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根本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投入。

政府要加大衞生事業體制改革力度,加大衞生事業資金投入優化資源配置,完善財政對醫院的補償機制並保證補助經費足額到位,以革除醫院以藥養院、以藥養人的弊端,根除過度檢查治療、開大處方的現象,促使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也切實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減輕患者醫療負擔,不斷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制,切實保障中低收入階層的醫療服務需求。

3、患者自身原因。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法律制度逐步健全,患者的法律維權意識,也提高到一個新的階段,對醫院治療過程中出現的一些醫療過失和差錯行為,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現實生活中,醫患雙方信息、所處地位的不對稱和病人及家屬自身知識水平所限,網網病人對醫生的醫療效果產生過高的期望,醫師對患者病情的發展估計不足,在醫院臨牀治療過程一旦治療效果和病人所期望的治療結果有所背離時,患者或家屬就很難接受。這樣就導致發生醫患糾紛。

4、現行醫療事故解決機制明顯缺乏足夠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目前,醫療衞生機構出現醫患糾紛主要由第三方的醫學會出具鑑定結論,由於醫患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造成導致鑑定結果簡單草率甚至偏向醫院。醫學鑑定短則半年長則1―2年,患者及家屬等不及致使醫療官司久拖不決。大多數司法程序耗費時間長又費錢,醫療暴力事件往往成為獲賠最見效的手段,也就是人們常常看到發生在醫院門口的“醫鬧”現象,小鬧小賠,大鬧大賠,不鬧不賠。成了大多數患者採取的手段。這種情況一旦發生暴力襲醫事件,政府及上級醫療衞生管理部門出於政治維穩,和諧發展、大局為重,往往就不分青紅皂白要求醫院“花錢買平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寧人。

從本篇文章我們已經對醫療事故糾紛必須在醫院發生嗎的問題有了相關的答案。醫療事故糾紛並不是必須會存在的問題,醫療事故糾紛和醫患矛盾是有可能避免的。如果在我們現實生活中遇到醫療糾紛,很多時候是可以採用調解解決糾紛的,不能解決的可以用法律的首段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