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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6)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7)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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