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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有哪些區別

行政訴訟 閲讀(3.15W)

一、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有哪些區別?

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有哪些區別

1、侵犯的行政關係的性質不同。行政違法侵犯的是行政關係的合法性;行政不當侵犯的是行政關係的合理性。

2、範圍不同。行政違法則既可能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也可能發生在羈束行為中;而行政不當僅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不發生在羈束行為中。

3、責任不同。行政不當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責任,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即使行政不當行為人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一般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但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如果是違法的,違法行為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行政責任(包括補救性行政責任和懲罰性行政責任)。

4、法律效力不同。行政不當並非絕對無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合法性審查,不做合理性審查。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中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對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撤銷、變更和責令重作的複議決定;而行政違法行為一概無效,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拘束力,而且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行政行為就沒有效力。

二、行政違法行為分類有哪些?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範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為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如税務機關違法徵收税款;後者則表現為拒不作出行政法規範所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覆。

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範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為違法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都是屬於違法未按規定實施自己的行為,但對於這兩種所存在的區別是很大的,一種是屬於行政條款上的違法,一種是屬於行政條款上合法但處理不當,但只要造成不必要的後果必然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