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救濟方法有什麼?

行政訴訟 閲讀(2.81W)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救濟方法有什麼?

一、行政訴訟駁回起訴救濟方法有什麼?

可以在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時提起上訴,首先要提交上訴狀,不能口頭起訴。上訴狀必須用鋼筆書寫,通常包括三個部分的內容:第一部分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如果是公民,應寫明該公民的姓名;如果是法人,應寫明該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果是其他組織,應當寫明該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第二部分是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第三部分是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準備好之後,要在法定上訴期內交給人民法院。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訴訟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上訴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與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上訴是行政訴訟引起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唯一動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上訴人必須適格。凡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能夠提出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救濟方法是上訴,申請行政訴訟上訴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上訴人必須適格,其次上訴人要不服一審判決,最後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上訴。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半個月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