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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的行政處罰條件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閲讀(2.45W)

對非法行醫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條件是根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來確定的。對於非法行醫的行為,是很容易變成非法行醫罪的,此時行為人承擔的就不僅僅是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了。非法行醫屬於一般的民事行為,因此行為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就是兩方面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而行政責任其實就是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

非法行醫的行政處罰條件是什麼?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菘停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衞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衞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矇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醫患矛盾產生的原因不只是發生醫療事故,在實踐中還會出現一些非法行醫行為的出現,這類行醫的人很容易對醫療行業造成重大的影響,損害醫療行業的形象,所以,法律對非法行醫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