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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法規可不可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 閲讀(1.25W)

一、對行政法規可不可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法規可不可申請行政複議?

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除此之外,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還有以下情: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公安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公安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公安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公安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公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7.申請公安機關履行保護人身、財產等權利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8.認為公安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當事人他如果是對行政法規不服從,他也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他只能夠在一些具體的行政行為參考的法律法規間提出來質疑,但是他不能夠藉此申請行政複議,因為行政法規本來是屬於抽象的行政行為,當事人想要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發起訴訟,都只能夠針對具體的行政行為。